原告:張某
被告:大勝房地產開發公司
大勝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大勝)擬建造星河花園一號樓(住宅樓)出售。在該公司報批的有關文件和圖紙中,均標明該樓欲建15層,一層為本樓地下停車場。1997年7月,該公司辦理完畢各項手續即開始興建大樓。于1994年底,該樓建成,1998年8月該公司開始做廣告售樓。1998年9月起,張某等人先后與大勝訂立了購房合同。
合同第八條規定:“甲方(即大勝)將為本樓住戶提供地下停車場的停車車位。”1999年2月張某等搬住該樓以后發現大勝已將該樓50多套房連同地下停車場賣給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貿集團即新光集團。該公司在購得上述套房和停車場后明確表明,因地下停車場的車位僅供住在本樓的本單位的職工使用,其他住戶如要停車必須按每24小時15元的標準繳費。張某等十余人遂找到大勝交涉。大勝提出,合同中雖有規定提供車位,但并未說明是無償提供。雙方因不能達成協議,張某等十余人遂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勝無償提供車位。在訴訟中法院將新光集團列為第三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判決,認定大勝公司與新光集團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星光集團有權收取停車費用;大勝公司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向購房者提供停車場所,現已構成違約,故判決大勝公司每月代交相關停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