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為院墻缺角,風水不好,對房屋進行改建,物業公司起訴要求恢復原狀,這類糾紛如何審理,改建部分應否拆除?近日,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了一起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恢復原狀的糾紛,為今后的類似糾紛提供了先例。
姚某系濮陽市某小區的一名業主,于2009年5月7日辦理了交房手續,同時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業主手冊》及《裝修須知》等文件。協議主要約定,業主不得改變外墻包括露臺立面效果,不得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并且方案經物業服務中心審核后方可進行安裝,對于不經批注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及用途者,應按要求恢復原樣并扣除裝修保證金等費用。
不料時隔三個月,物業公司于2009年9月將姚某訴至法院。物業公司訴稱,2009年7月18日,物業公司人員在巡查時發現,姚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本戶花園外擴約6米。該公司人員及時清離了裝修工人,并告知姚某不得私搭亂建,并要求其恢復原狀。隨后,姚某不但繼續施工,還在花園內開始搭建房子。同日,該公司向姚某下達了《違規通知書》,要求姚某三日內整改、恢復原狀。姚某當即簽收了該通知書,但仍堅持施工。物業公司要求姚某立即拆除違章建筑,恢復原狀。
姚某表示,雙方簽訂的前期服務協議,對封閉露臺均無禁止性條款,且按照服務協議的規定,姚某家封閉露臺的樣式、材料、顏色和結構均與原房屋一致,并未影響房屋的外觀設計。關于花園擴建問題,姚某在2009年7月12日,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認為自家東南角院墻缺角,風水不好,要求同意其將院墻改造一下。后改建的部分,屬于自由部分,并未侵占其他業主的共用部分,也沒有占用公用綠地。
在此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了能夠更加深入仔細的了解案情,承辦法官不但去往實地進行勘驗,還就專業問題進行咨詢。后經審理,并結合一些實際情況,認為,現該建筑已經完成,且使用材料、外觀設計與原建筑保持一致風格,如將其拆除,勢必造成物的浪費。在增加面積上,并未將原基地部分擴大,只是使用了挑梁結構,占用了少量的公用空間,和周圍的小河等環境協調一致。姚某的初衷并不是增加面積,僅是為了院墻缺角的民間忌諱,善良的民俗習慣應當尊重,在不破壞景觀,不影響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還可以消除心里陰影。結合以上種種,法院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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