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居住的500余平方米的獨棟別墅,因拖欠近3萬余元的物業費被告上法庭,3月25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業主王先生支付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17個月的物業管理費35500余元。
2004年12月,王先生在市郊結合部某花園別墅小區,購買了一處建筑面積為550余平方米的獨棟別墅。2006年2月,上海某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根據小區環境的改變和有關物業管理收費標準,與該別墅小區業委會,簽訂了別墅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中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按每月每平方米3.80元收取。之后,物業公司和業委會雙方對合同后10個月的物業服務質量,進行業主滿意率調查,調查結果業主滿意率超過80%以上。合同簽訂后,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但王先生從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的17個月時間內,就是不支付物業管理費。
物業公司多次上門催討,王先生堅持不繳納,為此物業公司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5000余元的物業管理費。
王先生認為,小區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3.80元的收費標準太高,該合同是未經該小區內業主的同意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無效合同。王先生還以物業服務與管理不善和小區內綠化不好為由,堅持不支付物業管理費。
法院認為,物業管理是一種服務行為,是物業管理公司依合同為業主提供的包括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綜合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物業管理公司通過與該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簽定后物業公司取得了對該小區的管理權,物業公司已經對該小區提供了良好的物業管理服務,依據充分。作為王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關于業委會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時,是否征得了該小區內業主的同意是其內部事務,王先生可通過其他途徑處理,但不得以此理由來對抗物業公司,拒付物業管理費。對于小區內物業服務管理質量和綠化問題,可由實際的受害人依據事實另行主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