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停放在自己租賃的停車位上,卻被從天而降的天花板砸壞,于是李先生將提供物業服務的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陽法院作出了“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車輛修理費2800元”的判決。
    2006年2月21日,李先生像往常一樣把自己的奔馳車停放在從物業公司租賃來的停車位上,然而停車位上方的天花板卻突然掉落,砸在了車上。事發后,李先生認為這起事故完全是由建筑物和停車位的問題造成的。因此,多次找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并給予自己相應的補償。雖然物業方面承認了李先生的損失,但是半年過去了,物業公司不僅沒給李先生任何相應的補償,而且還有意回避李先生。無奈之下,李先生將訴狀遞交至朝陽區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物業公司賠償自己汽車修理費1.9萬余元。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對天花板脫落物給李先生車輛造成損害這一事實予以認可,但是卻對車輛損害的范圍提出了異議。物業公司辯稱,“當時天花板砸壞的只是李先生汽車的前機器蓋,不涉及車輛的其他部位,因此只同意對維修前機器蓋的費用進行賠償”。
    在庭審中,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張當時車輛被砸壞受損的照片,從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奔馳車的前機器蓋損壞。同時,法庭發現在李先生提交的當日物業公司為其出具的證明中,只注明“該車前機器蓋有兩小處黑漆脫落,另有些麻點”。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在指定的車位上停放汽車,房頂脫落物將車輛砸傷,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理應對李先生的損失予以賠償。同時,依據事發當天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照片,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法院只能認定車輛受損部位為前機器蓋,因此依據李先生修理費中與前機器蓋維修有關的部分,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應向李先生賠償的費用為:前機蓋鈑金工時費、前機蓋噴漆工時費、漆料費共計2800元。
《中國建設報》文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