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住某小區的馮蔚軍,因房屋租賃問題而與小區物管發生糾紛。小區物管工作人員在馮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將房門撬開……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馮蔚軍在一家汽修廠工作,經常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修車,因該公司的3輛車經常需要修理,他被安排常駐該物業公司工作。當時在雙方互惠的條件下,他和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大概內容是他為該公司免人工費修理兩年汽車,公司以160元的月租優惠提供住處。協議到期后,他們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其中一條特別指出:物業公司保證長期優惠租賃該房屋,直至其退房為止。原任物業公司負責人也證實了此事。
后來,小區物業公司更換為原物業公司分公司,公司領導層也進行了更換。從此以后馮蔚軍的麻煩接踵而至,先后兩次被提高房租,后又以有人進戶為借口,要求他退房。在被他拒絕后,發生了強行撬門闖屋的事件。
物業認為出于無奈
現任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認為,大約兩個月前他們通知馮蔚軍,因有客戶進戶要其退房,但馮一直拒絕搬出。他承認,當時確實有過一次提價,但這是根據實際情況,對所有代管的租賃房屋統一提的價。同時,針對馮蔚軍的行為,他提出了幾點質疑:第一個懷疑是補充協議問題,以前馮沒出示過該協議,在一周前才忽然出示,他認為這協議來路不明;第二個懷疑是公司根本沒有此補充協議書的存頁。
此后他們同當地民警、居委會主任開會協商后,決定一起到現場強制將其搬出,當時就通知了馮蔚軍的妻子。當時物業人員撬開屋門,對屋內物品清點登記后,部分物品運到公司車庫代為保管。同時,他承認這一做法不是很妥當,但公司也有很多困難,何況還有相關部門的人員在場。
專家認為物業有越權之嫌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利采取破門而入的強制性措施?專家認為其行為有越權之嫌。
即使租賃者非法使用了房屋,物業公司也無權命令住戶在一定時期內遷出,更無權自己動手強行入室后將其私人物品搬出。私人住所受憲法與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便迫不得已,必須采取強制性措施,也得經過國家權力部門的許可,通過一定的程序方可進行,有權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機關一般就是法院。
他表示,物業公司與租賃者發生糾紛,哪怕得理,也應在居委會主持下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無論如何不能越權代替法院行使這一權力。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即使采用手段能達到合法目的,也是為國家的法律所不容許的。
司法程序不能省
物業公司認為戶主住在屋子里不合法,為將其趕出去,在事先通知對方的前提下,破門而入,騰出不屬于對方的空間,似乎無可非議。誰讓你沒有合理的住房依據,再說房子也并不屬于你。反正若把此事推上法庭,法院也會在強制執行時采取類似的做法,還不如免去煩瑣的司法程序,直接作為,既為國家節省了財力物力,又可立竿見影,何樂而不為?
然而,有些過程并不能省,執法者的角色不是誰想當就可以當的。比如采取強制措施,多一道程序,雖然時間上可能稍有延長,但當法院確認糾紛事實后,依法對承租人發出限期遷出房屋的通知,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反之,若少一步程序,盡管自己能在最短時間內獲益,但結果則可能在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為自己招來“違法”的麻煩。相比之下,后者顯然不劃算。
摘自《北京現代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