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朱女士在通過銀都大廈旋轉門時,由于旋轉門突然加快轉速,朱女士被摔出門外。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銀都大廈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到風險并采取相應保障措施,對事件發生負有一定過錯,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朱女士2.3萬余元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76歲的朱女士是一名離休干部,2008年5月22日她前往位于海淀區阜石路銀都大廈三層的銀河證券辦事。辦完出來時在銀都大廈大門處被旋轉門撞倒,當時腿部劇疼,不能站立。
據查,銀都大廈旋轉門系手動旋轉門,由4扇固定在中軸上的玻璃門組成,將整個旋轉門分割為4個獨立隔斷。經調取事發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事發當時旋轉門正沿逆時針方向轉動,朱女士自大廈一層內的大廳進入該旋轉門內一個隔斷,并隨門的轉動向大廈外行進,此時另有三人自大廈外進入旋轉門另外的隔斷,進入者行進速度較快,相應推動旋轉門的轉速增快,因朱女士行動較為緩慢,其所處隔斷后側門隨轉動撞擊到朱女士背部,朱女士摔出門外;旋轉門上及附近未設置警示標志,亦無專門人員看護。
事發后,物業公司通知了朱女士所在的干休所,該干休所醫務人員到場后將其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股骨頭置換術后假體周圍骨折。朱女士住院治療16天,還進行了股骨頭手術。住院期間共花費醫藥費51035.61元。
朱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是銀都大廈的管理者,其旋轉門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旋轉門附近貼有警示標志,也沒有保安人員值班,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賠償6萬余元。
物業公司則辯稱,朱女士是在走出旋轉門后摔倒的,與物業公司無關。事發后,物業公司曾到醫院看望朱女士,同意給予人道補償,但不同意朱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銀都大廈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預見到門內人員行進速度無法跟上門的轉速,即可能發生門內人員被門撞到的風險,并采取開啟平開門以供不習慣或不方便使用旋轉門的人員進出,在旋轉門附近設置相應警示標志或保安人員,提示出入該門的人員謹慎慢行,特別是當老人、孩子使用時注意控制速度等措施,以減少事故的發生,而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到上述風險并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對于朱女士的摔傷負有過錯,應當對其由此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物業公司給付朱女士醫藥費人民幣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七元七角八分、護理費人民幣四千三百二十元、子女護理費人民幣二千元、營養費人民幣四百零六元六角一分、交通費人民幣一百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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