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樓上私自改建承重墻對自己的房屋造成損害,而物業公司未履行監管責任,廖女士將樓上鄰居、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貶值損失、修復費用的連帶賠償責任。今天上午九時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廖女士訴稱,2007年1月24日其樓上業主裝修時將主臥東側的承重墻砸掉,將衛生間東擴,并改動了下水管和鋪在地面的暖氣管道。原告對此十分不滿,便通過小區業主網發表意見,并通過物業公司,與樓上鄰居協調恢復原狀。三方達成協議,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監督,樓上業主劉女士、崔先生同意恢復原狀。但其后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監督義務,劉女士與崔先生也未按時恢復原狀。原告找到北京市建委投訴,在建委協調下,劉女士、崔先生恢復了承重墻。但因承重墻拆除以及衛生間改建的行為導致原告房屋承重墻出現裂縫、墻面鼓起、石膏線多處震裂,并且樓上兩次漏水,導致主衛生間浴霸充水,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害。原告并表示,樓上承重墻的拆改和衛生間的改建也給他們的房屋出售帶來影響,因此要求被告賠償貶值損失。
庭審中,樓上業主辯稱,其拆除承重墻已經事先經過設計師出具設計方案,并取得物業公司的動工許可,不會造成對樓下住戶的損害。樓下出現的墻體開裂、起鼓、石膏線裂痕等情況,不能證明是樓上裝修造成的。而且在原告提出意見后,其已經將承重墻恢復原狀。故原告的請求沒有依據。
但物業公司對樓上住戶關于拆改承重墻經過其許可的說法表示否認。他們表示,在廖女士提出意見后,公司對樓下住戶進行了規勸,并發出整改通知,進行了巡檢,已經盡到了監管責任,即使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也是管理責任,而非與樓上業主的連帶責任。
由于對房屋損失和貶值情況需要由專業檢定機構進行鑒定,因此庭審將于鑒定后繼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