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寧波城事》8版報道了寧波東湖花園二三期的停車問題后,有業主向記者反映,業委會和物業“掐”上了,推出了不同的停車收費方案。
另一方面,部分業主認為現任業委會不稱職,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改選業委會以及停車收費問題。
東湖花園的小區停車收費,到底應該誰說了算?
物業強行撕了業委會的收費方案公告
東湖二三期業主委員會,成立于2009年。
業委會周主任說,12月25日,業委會在小區170個單位和商鋪,貼了近200張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鼓勵業主辦理車輛出入年卡,年費為720元,并就此征求業主們的意見。
誰知道,前天早上11點至下午3點,物業公司撕掉了所有公告。
周主任說,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一件的形式。
“這是小區的‘書面業主大會’,物業怎么可以無視《物管法》?”周主任說,按照原來的設想,公告將一直張貼至12月31日,之后將根據大多數業主的意見,決定要不要實施這套新規。
物業稱還沒被正式聘任,業委會無權干涉
針對物業撕公告一事,東湖花園二三期物業楊經理給出了兩個答復:
物業當時認為可能是某些偏激的業主,借用業委會名義發的公告;
就算是業委會發布的,在他們看來,業委會也沒有權利發布“決議公告”。
楊經理說,早在業委會成立之前,即2005年小區交付之時,雅戈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經進駐。
現在物業提供的服務,只是延續開發商在售房時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業委會還沒有與他們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也就是說業委會還沒有聘任雅戈爾物業。
“只有在正式聘任后,業委會才有權利來干涉我們工作,再談怎么收入、怎么分配的問題。”楊經理說。
楊經理還強調,物業單方面調整停車費的做法是根據“物業管理條款”執行的,是“出于為業主服務的想法,才先把工作做起來了。”
業主提議開大會討論業委會改選和停車費
然而,不少業主對物業的做法并不買賬。
“未經業主同意,業委會也沒有公開支持,物業說調就調了,這不是霸王條款么?”
業主蔣小姐說,在業主看來,口袋中掏出的停車費多了是事實。
業主李先生則認為,停車位占用的是小區通道,“通道屬全體業主所有,理應經過業主同意。”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以往表現以及“停車費”問題上的做法,也讓部分業主感到不滿。
“事關小區所有業主利益的大事,業委會竟以一張‘書面通告’了事,太不慎重了。”業主任先生認為,這種大事應該召開業主大會,現場聽聽業主的意見。
這一兩天內,東湖花園二三期九成左右的業主信箱中,收到了舉行業主大會的宣傳單。
有住戶告訴記者,部分業主出面印了3500分宣傳單,提議本周日下午,在小區內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業委會改選和停車收費問題。
律師:物業單方面調整收費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昨天,記者也聯系了甬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敬偉。
郭律師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可以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如果合同當中有期限的,物業應當按照期限為業主提供服務。即使沒有約定期限的,也不得因此而侵犯業主的權利。
小區物業公司未經業委會同意,對轄區內的停車場地進行收費調整,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侵犯了業主的權益。
郭律師認為,雖然物業公司調整后的收費,沒有超過寧波市物價部門的規定,但未能經業委會的同意,所以該調整收費的行為顯然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