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準備開辦一家汽車出租公司,需要租賃一塊土地建停車場。某單位有一塊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間簡易平房。該單位負責人有意將土地出租給我,但告訴我該土地是劃撥土地,辦土地出租手續很麻煩,他提出與我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對外稱將三間平房出租給我,實際上將土地出租給我使用,這樣也符合法律規定。對他的說法我有些不放心。請問,如簽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會產生什么后果?
答:
你的提問涉及到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6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是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是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是實踐中常有不符合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為名,行土地租賃之實,謀取高昂的地租,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如簽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同時還要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