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出租人同意 租房人轉租房屋無效 租房期間,租房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出租人有權解除原租賃合同,租房人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并退還房屋。 2002年8月,尤女士將其所
未經出租人同意 租房人轉租房屋無效
租房期間,租房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出租人有權解除原租賃合同,租房人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并退還房屋。
2002年8月,尤女士將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的兩間店面和1個車庫租賃給夏先生經營百貨,雙方約定租金為每月7560元,租期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租賃期內,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繼續經營,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出租方。
2006年3月,夏先生在沒有通知尤女士的情況下,將店面及車庫以月租金5200元的價格轉租給吳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福州市中院終審判決認為,夏先生在未經出租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轉租行為無效,夏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尤女士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夏先生支付違約金。
法院最后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夏先生將店面和車庫退還給尤女士,并支付拖欠房租和違約金共計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