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出租人同意 不能轉租房屋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
非經出租人同意 不能轉租房屋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也就是說,房屋轉租須具備三個條件:(1)征得出租人的同意;(2)轉租須簽訂合同,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3)轉租的最后期限應在租賃期限內。其中征得出租人同意是前提條件,轉租是對原出租人房屋的處分,只有征得出租人同意,其行為才有效。
房屋承租人在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權時,應當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轉租房屋是承租人對承租房屋的一種處分行為,而承租人對房屋沒有處分權,所以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權益,其轉租行為也是無效的。第三人租房前也應當了解房屋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