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轉租,香港特區法律稱為分租,是盤活租務市場的一種法律調節手段,可以說,轉租也是承租人合法享有的一種租權。 在我國房屋轉租還為數不多,租務市場還未形成。應當指出,租賃是相對權,出租和承租以及轉租均為債權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轉租,香港特區法律稱為分租,是盤活租務市場的一種法律調節手段,可以說,轉租也是承租人合法享有的一種租權。
在我國房屋轉租還為數不多,租務市場還未形成。應當指出,租賃是相對權,出租和承租以及轉租均為債權債務關系,原則上不允許分租或轉租,但經出租人同意者為例外。因為房屋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同,土地使用權是物權(相當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地上權),而房屋使用權是債權,隨著住房貨幣化,債權物權化是一種發展趨勢,但必須以維護債權人利益為原則,承租人的房屋分租或轉租行為,非經債權人(房屋所有人)同意,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