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對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決定本案的審理。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
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對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決定本案的審理。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與前一租賃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達意見的話,勢必造成訟累,不利于案件的審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賃合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作為一個事實予以考慮;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訟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等待另案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