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萍的哥哥與父母住在一套父母名下的公房里。2006年,張萍居住的房子拆遷,為了省下租房的錢,張萍經父母同意后搬進了父母的公房。居住期間,張萍拿出自己的部分積蓄對房子進行了裝修。之后,張萍的 張萍的哥哥與父母住在一套父母名下的公房里。2006年,張萍居住的房子
張萍的哥哥與父母住在一套父母名下的公房里。2006年,張萍居住的房子拆遷,為了省下租房的錢,張萍經父母同意后搬進了父母的公房。居住期間,張萍拿出自己的部分積蓄對房子進行了裝修。之后,張萍的
張萍的哥哥與父母住在一套父母名下的公房里。2006年,張萍居住的房子拆遷,為了省下租房的錢,張萍經父母同意后搬進了父母的公房。居住期間,張萍拿出自己的部分積蓄對房子進行了裝修。之后,張萍的父母相繼去世,戶主變更為她的哥哥,承租人則變更為張萍的姐姐。
由于張萍的戶口不在該房內,哥哥成為戶主后,便對張萍的居住權提出了異議,要求張萍搬走。張萍向哥哥說明自己只是暫住,希望哥哥能念兄妹之情予以體諒,等安置房造好后就搬走。不料哥哥還是執意要張萍搬出,滿腹委屈的張萍只好求助于姐姐。作為承租人的姐姐本來對哥嫂就有不滿,聽了張萍的敘述,執意要張萍住在該房內,三兄妹吵得不可開交
戶主不同意但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沒有戶口的張萍是否可以居住呢?張萍對該房還享有其他權益嗎?
【律師觀點】
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劉遜主任
本案中,張萍是享有該公房居住權的。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這里所指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承租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對公有住房的居住使用權。從本案的情況來看,張萍從2006年經父母同意后搬進了父母承租的公房,一直到現在,長期在這套公房內居住生活,而且由于張萍自己的房屋被拆遷,尚在原拆原建階段,她本人目前也沒有其他住處,所以張萍的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共同居住人的身份,應當享有該套公房的居住權。況且,在張萍的父母過世后,承租人變更為張萍的姐姐。作為新的承租人,張萍的姐姐也是同意張萍繼續在這套公房里面居住的,所以即便張萍戶口不在該房,即便張萍的哥哥要求張萍搬出,張萍仍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權。
此外,因為張萍曾用自己的部分積蓄對房屋進行過裝修,所以張萍在其出資的范圍內,對該房屋的裝修價值也享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