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在公房租賃關系的建立過程中,由于國家并不一定直接管理房屋,因此,在許多地方,是由國家或者企事業單位委托房屋管理所、物業公司等機構代為管理的。那么,在多個人均提出承租房屋要求而產生爭議時,是應該僅以爭議的當事人為被告,而無須考慮其他人?還是應當把房屋管理所、物業公司也作為被告?還是把房屋管理所、物業公司等作為第三人?實務操作中,可能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以上海為例,目前是把房屋管理所和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來處理的。因為誰可以作為公房的承租人,是爭議各方之間的事情,與房屋管理所以及物業公司并沒有直接關系。但是,考慮到房屋承租人的確定和登記等事項,還是需要這些機構配合的,因此,為了操作的簡便,一般可以把他們作為第三人來處理。
本文關鍵詞:多人,承租公房,符合承租人,條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