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雙方除了簽訂合同以外,還需要去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如果沒有登記的,那合同還會有效嗎?通過以下一則咨詢來詳細了解一下相關知識點。
我去年11月與李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我家的五間店面房出租給張某開門市,租期二年。今年7月,房產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找到我,稱我出租房屋沒有在房產管理局登記,因此我與張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沒有法律效力。請問,我和張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16條規定,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是否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生效。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和防止當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個目的則是因為房屋等不動產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設定物權應向社會公示,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