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寫字樓租賃登記實際上是在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雙方設立了一道法律保護屏障。
寫字樓租賃登記要求提交: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要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六) 房屋租賃證等。在登記這個環節,登記就會審查這些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真實,從而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各省市地方法規里規定租賃須辦理登記,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寫字樓租賃活動當事人并沒有去辦理寫字樓租賃登記手續。一個未辦理寫字樓租賃登記的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在實際審判中,法院在審理時,就很難對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完全處罰,守約一方也很難獲得全部違約金,因為合同本身就無效。在采用仲裁方式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很難裁決違約一方賠償違約金。
在辦理租賃登記手續時,登記部門會要求登記雙方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如果不去辦理租賃登記,一旦承租方提前退租,很可能出租方連承租方的下落也找不到,因為雙方在簽合同時沒有要求對方出示有關工商注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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