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備案嗎?
對于經營性用房來說,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內帶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住宅用房,暫可不備案,但為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還是登記備案,否則就可能發生出租人同時將房子租給別人的情況;同樣,出租人也面臨著承租人非法將房子租給別人的風險。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圍內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租賃服務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臺地區的人或者外國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了。
2、未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有什么影響?
(1)未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
依據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約定,將登記備案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要件的,則依照約定,房屋租賃合同將在登記備案后生效;
(3)當事人約定,將登記備案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縱使未登記備案,合同效力也不受影響。
3、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對出租人的風險:
(1)出租人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按規定將會被處以行政處罰。《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布)第三十二條(對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處理)規定,“租賃當事人未在期限內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出租人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遭受損失的,還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承租人的風險:
(1)承租人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亦將會被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2)未登記備案的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針對同一房屋上存在數個租賃合同,承租權將由已登記備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記備案將會進一步制約相關手續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