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直單位辦公用房建設管理,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控制,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01〕5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加強省直單位辦公用房建設與管理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1〕96號)精神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單位辦公用房(以下簡稱辦公用房)建設是指省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省財政核撥或撥補經費的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裝修)、擴建、購買、產權置換等方式,形成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等非經營性用房的行為。
第三條 辦公用房建設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機關管理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建設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 省機關管理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辦公用房存量情況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統籌兼顧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提交省直單位辦公用房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五條 辦公用房建設由使用單位報送申請報告,省機關管理局統一受理。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建設的依據和必要性,擬建地點、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初步方案(使用非省財政性資金的需附有效承諾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事項。申請報告的編制一般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省機關管理局收到申請報告后,應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財政廳,就申請建設辦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其它問題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第六條 省機關管理局根據省政府批準的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和對辦公用房建設申請的審查意見,組織制訂辦公用房建設年度計劃或專項計劃,經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省政府審定批準。須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按規定程序向省發改委申報;須由財政部門安排預算支出的,按規定程序向省財政廳申報預算;須向省建設廳辦理施工審批手續的,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三章 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辦公用房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可采取以下三種形式:
(一)省機關管理局組織實施;
(二)特殊用途(如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的辦公用房需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須經聯席會議審議批準后,由省機關管理局授權使用單位組織實施;
(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實施建設。
第八條 省機關管理局應就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資金來源等與使用單位充分溝通協商,根據雙方確認的建設方案進行委托設計,并嚴格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標準、功能設置和投資規模執行。
初步設計文件及其概算應報送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組織省財政廳、建設廳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項目概算超過項目批復總投資的,應調整初步設計;確實無法調整的,應報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同時,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及其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施工圖設計審批后應編制項目預算,并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復。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項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設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招標工程預算造價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審,原則上不得超過已審批的項目預算相應投資規模。
第十條 工程實施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控制投資。因技術、地質等原因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經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簽署確認并按有關規定報批。設計變更增加投資累計達批準的項目預算3%的,應報省發改委及財政廳備案;累計達5%或單項變更增加投資達100萬元的,應及時報省發改委、財政廳審批。設計變更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總投資中調整解決。
第十一條 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額增支項目確需現場簽證的,需由施工單位及時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經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監理單位各2人以上共同簽認。現場簽證增加投資累計達批準的項目預算2%的,須及時報省財政廳審查確認。現場簽證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總預備費中開支。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應在初步審核的基礎上,于規定時限內將竣工決算資料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規定的審核時限內批復。省審計廳按照審計項目計劃安排依法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應及時將建設項目資料整理保存,并按規定報送歸檔。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權屬登記由省機關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被授權單位應在項目竣工決算批復后3個月內將權屬登記有關資料移交省機關管理局。
第四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應設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資金專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規定進行管理。
非省財政性資金應在項目批復前落實,并根據項目進度與省財政性資金按比例同步撥入資金專戶。條件成熟時實行國庫直接支付。
第十六條 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管理,完善項目建設資金支付審批制度。工程款的支付,除應具備合同、工程實際完成進度以及監理工程師審簽的支付憑證依據外,還應依次由現場代表、現場負責人、基建財務管理部門以及項目負責人審批。基建財務管理部門應對建設資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和審批的概預算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預付款(含設備材料采購的預付款)必須在合同簽訂生效并具備施工條件后方可支付,預付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支付的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90%,余款在省財政部門批復工程結算后支付。
第十八條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清理結余資金,在竣工決算批復后一個月內清算完畢。資金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按規定納入省財政廳在線監控系統。省機關管理局或被授權單位應及時將資金使用的有關數據、合同等錄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