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遼寧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8月12日第14屆阜新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 長 潘利國
二○○八年九月九日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城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為。
下列行為視為城市房屋租賃行為:
(一)以合作、合伙經營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固定收益的;
(二)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獲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屋使用權獲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視為租賃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城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城市房屋租賃管
理機構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或無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屬于違法建筑的;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結構、面積、裝飾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同時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件。
出租共有的房屋,還應提交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書面證明。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出租房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還須按房屋所在地暫住人口有關規定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應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