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個人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一)
聽政要點:
1、政府和各主管部門在房屋租賃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如何確定?
2、第六條聯合辦公制度和第十七條一并辦理制度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如何完善?
3、第十八條規定的“不得出租情形”是否準確完整?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義務規定是否完備?
4、法律責任的規定特別是罰款、停租的規定是否合法、適當?
杭州市個人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一)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個人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個人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規定。
撤村建居安置房的租賃,依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概念)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生產經營、辦公、倉儲等目的的住宅。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的領導和協調,落實管理經費與組織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管部門職責) 公安、綜治、房管、民政、稅務、工商、建設、土地、財政、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建立出租房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并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居住人員的戶口管理工作。
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房屋租賃的備案登記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社區建設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
稅務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聯合辦公制度)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房管、公安、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租住人員信息登記、戶口申報、稅費征管、工商登記及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七條(社會化管理) 有關主管部門在房屋租賃管理中應當充分發揮居(村)民委員會、房屋中介機構、物業管理單位、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
第八條(申請備案) 個人房屋租賃實行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申請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