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關于加強我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近日實施,規定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通過公布的舉報電話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廚衛陽臺地下室不住人
昨日在58同城搜索“合租房”發現,濱江道、老城廂、開發區等津城繁華地段均有數十條該類房源,月租400-800元。位于老城廂的一套兩室住宅,被房東隔出12間房,每個房間只能勉強放張單人床,面積不足5㎡。
對此,《意見》明確了住房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租住面積最低標準。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為違反規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對違反規定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查處,并與市場和質量監管、地稅等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五大情形加強綜合治理
1.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搭建若干小間出租;2.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居住;3.出租房間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低于5㎡;4.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時房等名義招攬住宿,變相開辦旅館;5.將違法建筑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