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他權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但執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標準的房屋租賃除外。
第四條 大連市房產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工商、稅務、物價、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符合現房銷售條 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辦理二年期以內的短期出租。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六)修繕責任;(七)變更、解除合同的條 件;(八)違約責任;(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房屋租賃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市房產局會同工商部門提供。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第九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二)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三)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四)書面租賃合同或轉租合同;(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七)轉租房屋的,須提交出租人同意的書面證明;(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機構自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 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由市房產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
第十一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期滿、解除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對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協商一致后,可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房屋轉租(含執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標準的住宅和非住宅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轉租人和受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定期發布房屋租金市場評估價格。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按國家、省、市的規定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房屋租賃有關稅費的計征,協議租金低于評估價格的,以評估價格為準;協議租金高于評估價格的,以協議租金為準。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和檢查,對于不辦理房屋租賃手續、不繳納稅費,擅自進行房屋租賃和轉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市房產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