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13時許,在六安路合肥工業大學北區居民院內,兩名男子發生了激烈的爭吵,事情的起因是500元房租押金。
500元押金要不回來
來自河南的馬女士在合肥從事食品生意已經好幾年了。2009年2月,馬女士在合肥工大北區菜市場又租了兩間小門面房,這是為來肥的親戚準備的。門面房的主人是高先生,當時雙方約定房租每月950元,在高先生的要求下,馬女士還交了500元押金,高先生寫了押金收條,雙方還口頭約定退房須提前告知。
2009年11月,馬女士的親戚回鄉,房租交到了11月30日。當月26日,馬女士將退房的消息告知高先生,高先生立即掛出牌子出租。2009年12月28日,店鋪迎來了新的承租人,但高先生一直沒有退回馬女士的押金。“房子都租出去了,我們的押金還不給退。這沒有道理吧。”馬女士一家討要押金無果,非常生氣。1月7日,馬女士的丈夫與高先生相遇,兩人因為500元押金而起了沖突,險些動起手來。
“退與不退”各執一詞
馬女士介紹說,退房時,房東高先生曾說水電費交清就退錢;水電費交清以后,房東又說要等他把房子租出去;房子租出去了,押金還是沒有退。高先生表示,他不退押金是因為馬女士沒有按照合約來辦事,雙方曾口頭約定,退房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房東,而馬女士的親戚是突然回鄉的,給他的經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馬女士表示,她是按照合同約定來辦的。1月8日下午,馬女士給記者展示了一張押金收條,上面寫著“如退房提前通知房東,否則押金扣除。遵守合同,原數退回押金。”馬女士說,他們之間根本就沒有約定什么半個月,她也提前了好幾天告訴了房東,應該不算違約。
律師認為“看情況定”
這500元押金到底該不該退?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柳豐收介紹說,如果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應該按照無定期租賃合同來辦,對于退房,租房人應該提前告知,以便房東出租,這個提前的時間一般來說是一個月。從11月26日到11月30日,只有四五天時間,馬女士給房東留出的周轉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無定期租賃合同來辦,馬女士違約了,押金恐難要回。
另外,退房時,如果房東高先生已經承諾退錢,可以視為雙方已經達成某種協議,高先生應該退還押金。不過,馬女士需要有證據證明,房東曾說過水電費交清就退錢,或者是“房子租出去就退錢”等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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