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本文將就出租人所享有的權利進行描述。
1、 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并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 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 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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