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因來滬工作與房東簽訂了一年租賃合同。最近因需提前半年離滬,他要求房東提前解除合同。房東稱,如果非要提前解除合同,林先生需賠償剩余租期租金。林先生不知道房東的說法是否有理。
答:案中,首先要看租賃合同對提前解除合同有無特別約定,有特別約定的,依據合同約定;若沒有特別約定的,則應看租賃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只有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可能解除。
房東提出的賠償要求與合同完全履行無異,這對林先生而言似乎不合情理。如果房東嗣后又將房屋出租予他人,即不存在損失或者減少了損失。
對于未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租金的補償標準為:剩余租期超過3個月的,補償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余租賃期不滿3個月的,補償額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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