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簽訂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裝修添附物作過明確約定,雙方解除合同時就要按約定來處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過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就要看當初房屋裝修前有沒有經出租人同意。根據規定,如果未經出租人同意就裝修承租房,實際上侵犯了出租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雙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終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應將裝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給你補償。如果承租人在裝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雙方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由于該裝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歸出租人所有。對于承租人的損失,原則上應按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判斷由誰承擔。如果承租人的裝修添附物對出租人確實還有利用價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雙方對補償數額沒法協商一致的,可提起訴訟由法院酌情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