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阿光有一間臨街鋪面,原來用于自己做皮鞋生意,但由于生意不太好,就不做了。于 2002年2月以月租1000元租給同街的阿強做服裝生意,合同期限4年。阿光租出鋪面后就到廣東打工了。由于競爭激烈,加上阿強缺乏生意頭腦,在經營一年后,阿強看到生意慘淡,幾乎
基本案情:
阿光有一間臨街鋪面,原來用于自己做皮鞋生意,但由于生意不太好,就不做了。于 2002年2月以月租1000元租給同街的阿強做服裝生意,合同期限4年。阿光租出鋪面后就到廣東打工了。由于競爭激烈,加上阿強缺乏生意頭腦,在經營一年后,阿強看到生意慘淡,幾乎虧本,遂于2003年3月以月租1100元轉租給溫州人張某做皮鞋生意,合同期限3年,但阿強沒有把轉租的真實情況告訴阿光。張某租得鋪面后,阿強叫張某一下就更好做生意了,于是張某即投資5000多元對鋪面進行改造裝修。由于張某生意頭腦靈活,經營有方,生意做得紅紅火火。2005年春節,阿光從廣東回家過春節,看到鋪面已改頭換面,而且是自己不認識的張某在做生意,便找到阿強問是怎么回事,阿強見隱瞞不得,只好把轉租鋪面一事告訴阿光,阿光對阿強不經自己同意擅自轉租很是惱火。阿光在家幾日,看到張某的皮鞋生意這么紅火,遂產生自己經營的念頭。于是找到阿強,以阿強不經同意,擅自轉租為由,要解除同阿強簽訂的合同,并要求張某在三日內把貨物搬走。張某在明白事情真相后找阿強算帳,阿強自知理虧躲了起來,張某搬走貨物后,感到氣憤難當,于是把裝修物全部砸爛,阿光見狀,找幾個朋友攔住張某,要求其恢復鋪面原狀或者賠償損失3000元,張某不服,講恢復鋪面原狀可以,但要阿強先賠償他投資改造裝修的5000多元。為此爭吵不休,于是阿光把張某和阿強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復鋪面原狀或者賠償損失3000元,張某則要求阿強賠償他的裝修損失5000多元。經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解除阿光同阿強的鋪面租賃合同關系,阿強承擔恢復鋪面原狀并賠償張某裝修損失5000多元。
法理評析:本案中,涉及到阿光同阿強的合同關系解除問題和誰負責承擔恢復鋪面原狀并賠償張某裝修損失問題。
《合同法》第222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合同法》第240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阿強租下鋪面后,未經鋪主阿光同意擅自把鋪面轉租給第三人張某,根據《合同法》240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阿強在未經鋪主阿光同意的情況下,叫張某對鋪面進行改造裝修,存在過錯,根據《合同法》第223條規定和過錯責任原則,故應承擔恢復鋪面原狀的責任。又因為阿強隱瞞了不經鋪主阿強同意的事實,使張某同其簽訂轉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 42條第二款規定,阿強應負締約過失責任,故應賠償張某裝修損失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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