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房后——是否還能承租不可售公房
編輯同志:
我一人帶著兒子與父母同住,父母年事已高,兒子尚讀高中,戶口合在一處,同住已十幾年。父母只有我一個女兒且無其它直系親屬。我們的房子是母親單位分的,屬不可售公房。我兒子已長大,擠在一起感覺不便,我很想另外買一小套住房。我想知道如果我另購了一套房,我是否還能在父母百年之后成為目前所住房子的承租人。
讀者胡蘭芳
來信已閱。你的戶口一直在你父母處且長期和你父母居住在一起,你是你母親所分公房里的共同居住人之一。根據目前的法律,你可以購買另一套房子并暫且保留你在你母親所分公房里的共同居住人資格。
根據200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41條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由于你是你父母唯一的直系親屬,根據上述規定,在你父母百年之后你可以成為該公房的承租人,但你應該保留該公房的戶口直至你父母百年之后。
(解放日報)本站律師 王鴻英 20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