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要出售 租房人有什么權利
自2003年10月起,孫星一直租用宋建的門面房做生意,雙方簽訂有書面租房合同,約定了租金標準,明確租賃期限5年。2006年,宋建因個人原因急于把這個門面房出售,于是先找孫星詢問他是否購買租賃房,還說如果孫星不買,就要把房屋賣給他人。在孫星明確表示不買后,宋建就另找了買家,把房子賣給了常波。
在宋建與常波交易時,常波提出希望宋建先讓租房子的孫星搬出,以便自己另行出租或使用購買的房屋。宋建說自己是因為急需要用錢才要出售房子的,讓孫星搬出總要給他一些時間吧?自己沒有時間去處理這件事,反正房子賣給常波后,就屬于常波了,是否愿意讓孫星繼續租住,就由新房主常波說了算了。常波一想,也是,這房子宋建的報價并不高,這樣的機會也不多,孫星的事,就等自己成了房主再說吧。
房屋過戶后,常波以產權人的身份找到孫星,要求要么限期結束租賃合同,要么增加租金,可孫星不答應,說自己和宋建簽訂的是5年的合同,現在還沒到約定的期限,不同意提前結束,而且租金標準也有明確約定,不能隨意增加。
而常波認為,那份合同是孫星與原房屋所有權人宋建簽訂的,對自己沒有約束力,于是以產權人身份到法院起訴,要求孫星搬出自己的房屋,并賠償常波成為產權人后,孫星占用房屋給常波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孫星與原房主宋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合法有效,應該受到保護。在租賃期間,房屋的產權發生變更,產權人變為常波,這并不影響房原屋租賃協議的效力。
新房主常波在購買房屋時該房屋就存在這個合法有效的租賃協議,在產權變更后,原租賃合同對新房主常波繼續有效,據此法院認為孫星可以繼續以原租賃協議為依據使用該房屋,并駁回了常波的訴訟請求。
類似這樣的情況常有發生,我經常會碰到有因為房屋買賣、贈與、繼承等產權人變更的情況發生后,新產權人提出要變更或解除原租賃合同,并且以原租賃合同與自己無關為由拒不認可的事情,甚至有時有些承租人自己都心虛,心想“房主都變了,原來的合同還能有約束力嗎?”。這里我們要介紹一下承租人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的一些重要權利,否則不是承租人因不知道權利而吃虧,就是產權人因濫用權權利而倒霉,甚至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