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規定即充分體現租賃合同的物權化特點,也可稱為買賣不破租賃。
物權是對物的直接管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最典型的物權是所有權,此外還包括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典權等。所謂租賃權的物權化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是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享有其他物權的人。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時,設定在租賃物上的租賃合同仍然存在,并且該合同繼續約束第三人。也就是說,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系,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買賣不破租賃并不局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賃物的行為,還應包括租賃物贈與、抵押、互易或作為投資等,這些行為都會涉及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同樣適用該原則。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一是租賃合同已成立生效;二是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三是租賃物所有權變動發生在租賃期間;四是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具備以上條件,即使買受人不知道租賃合同關系存在,租賃關系仍然可以對抗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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