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與去年11月出臺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比,新規定取消了“月付房租”的條款,強化了政府的職能及責任;對于經紀公司,仍然實行“房屋租賃經紀委托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
取消“月付房租” 付款方式
在去年出臺的《意見》中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租賃當事人約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這一強制條款在本月新出臺的規定中被予以取消。“鏈家地產”副總經理金育松表示,月付房屋主要是為了避免經紀公司挪用客戶租金,但租金安全管理最根本的在于通過經紀公司租賃的、客戶交付的房租是否能夠與業主收取房租的時間基本同步,如果能夠實現客戶交付房租與業主收取房租之間不存在時間差,不出現客戶房租滯留現象,就可以解決房租的安全問題。
事實上,目前,從市場的角度來說,北京房屋租賃市場整體來說也是出于“供不應求”的狀況,按月支付房租的情況已經很少,因此,新規定中取消“月付房租”,對付款方式不做硬性規定,是適應目前市場規律的舉措。
房屋出租登記不收費
目前,房屋出租實行登記制度早已實行,但由于一方面居民對出租房屋進行租賃備案的意識較為淡薄,同時也為了避免繳納稅費;另一方面,強制租賃備案政策的實際操作依然存在瓶頸,因此實際的房屋租賃備案比例并不高。而在此次出臺的新規定中,第二章第一條就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同時,新規定也加強了不進行房屋登記的處罰力度。去年《意見》的相關處罰只是表示對“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于業主的警示作用是有限的;而今年的新規定則明確指出如果不登記,政府就要予以罰款。
放寬轉租規定
去年出臺的《意見》曾明確規定“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旨在為了杜絕由“二房東”所引起的安全隱患;而在本月的新規定中,這一條已經改為“轉租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同時,去年的《意見》中曾規定出租房屋“樓房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平房和單位用作集體宿舍以及分割出租房間或床位供人留宿的,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但在新規定中,這些面積的限定不再做具體的硬性規定。
“民宅禁商”出現松動
對于出租房屋要求“居住房屋不得用于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是去年《意見》中最受關注的一項條款,而這也成為“民宅禁商”政策最好的依據。而此次新規定中,只是限制了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并沒有完全限制出租人或承租人對房屋用途的使用。
對此,“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認為,新規定中關于“民宅禁商”的表述是與10月1日起實行的《物權法》相關聯的,因此去年《意見》中的“民宅禁商”政策顯然與之形成了一定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