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