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依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據此,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以下法律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雙方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書。
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出租的房屋產權轉移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