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二、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為防止房屋出租人不如實申報納稅,廣州市從2001年開始實行核定租金的做法。可是,對于稅務機關的核定租金,一些出租人存有異議。根據《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今后,房屋出租人如對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租金收入有異議,可以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進行申訴。
在廣州,出租屋租金收入該交多少稅,一看租金收入,二看綜合征收率。
租金收入以出租人申報為主。為了防止出租人高收租低申報,廣州稅務機關制定了一個“核定計稅租金收入標準”,如果出租人申報的租金收入低于這個標準,稅務機關將按照標準核定出租人的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稅。這個標準是由稅務機關參照廣州市國土房管部門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制定的,并根據租賃市場的變化進行調整。
但是,在實際核定計稅時,有出租人反映,標準依據的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較為“粗線條”,同一個路段,不論內街、外街,是否旺地,環境、樓齡是否相同,只有一個參考價,據此制定的核定租金標準也難以覆蓋租賃市場的各種租金收入情況。按照這種標準核定征稅,有時難免會引起一些租金收入確實低于標準、但卻要按照標準計稅的出租人的抵觸情緒。
現在,廣州市地稅局出臺的《辦法》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的計稅依據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及相關經濟收益),出租人應據實申報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報的租金收入低于稅務機關制定的核定計稅租金收入標準,又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有權按照核定計稅租金收入標準核定出租人的應納稅額。”
同時,《辦法》還規定,計稅租金可以重新審核,即“出租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租金收入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