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保證出租人的租賃利益不因拆遷而遭受損失,避免租賃雙方因房屋拆遷而產生糾紛,促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我們應當注意:
1、房屋拆遷不必然解除租賃關系。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關系存續與標的房屋的存續密切相關,標的物滅失,房屋租賃關系同時歸于消滅。房屋拆遷導致原有房屋滅失,但由于房屋拆遷的特殊性,并不當然導致租賃關系的消滅,承租人堅持繼續承租的,原租賃關系存續,以有效地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2、具備下列情況之一,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才可以選擇補償方式:(1)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處分不受租賃關系的限制,拆遷人應對被拆遷給予補償。(2)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即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原有租賃關系已進行了變更,原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回復到完全狀態,拆遷人應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3、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即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沒有解除租賃關系,也沒有達成安置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拆遷人必須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租賃關系繼續有效。但由于租賃標的物發生了變動,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必須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