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群租”行為,穩定房租價格,強化市場監督。
今年2月1日起,景德鎮市為加強房地產租賃市場監管,推出并實施《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了直接、形象解讀這個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的新《辦法》,記者從中擇取了與租賃方和承租方密切相關的內容,聯系我市租賃市場實際,進行了走訪調查。
規范“群租”行為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我市“群租”現象多集中在學校和城鄉結合部附近,雖然“合租”、“群租”現象在我市較為普遍,但人均住房面積一般都在最低標準范圍之內。
雖然新《辦法》沒有限制“合租”、“群租”,但限制了住房的最小出租單位,無疑將直接抑制我市房地產市場上愈演愈烈的“群租”現象,旨在制止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分割出租行為。但新《辦法》對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的合租行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新《辦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適合的商品住房合租。
新《辦法》規定: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穩定房租價格
記者在馬鞍山、新廠西路等房屋中介公司了解到,我市房屋租賃價格較為穩定。近年來,地段較好的出租住房價格略比往年增長了50至100元,而絕大多數房東都不會在合同期內任意增加租金。據悉,這是我市首次明確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
但在市區臨街開店的黎女士卻在2010年后,意外遭遇了房東的突然漲租。2007年,她與房東簽訂了商鋪租賃協議,租金每月1200元,租期5年。去年,房東以簽訂合同時考慮不周為由,要提高租金,如果不答應的話,她就得立即走人。黎女士對記者說:“因為生意實在不錯,我只好多付了租金,重新簽訂了一年一次的租賃協議。”
雖然漲租現象在我市并不普遍,但承租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周到,如發生糾紛,可以依據新《辦法》規定去維護權益。
強化市場監管
近年來,我市由“二旁東”或承租人未經原房東許可自行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并不少見。房屋租賃管理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新《辦法》中規定了在沒有經過房東(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租來的房屋轉租行為將受處罰。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張貼出租房屋信息或公開電話號碼表示有房出租的,不少就是“二房東”,他們用較低價格租到房子然后再轉租出去,從中賺取差價。“二房東”的存在,增加了承租人的負擔。
在我市房屋租賃市場上,不少中介公司在房屋租賃業務中賺取的費用,并非由出租或承租方支付的勞務費或管理費,而是業主收取房租后,將出租房屋交由中介公司托管,而中介公司則以高于原租金的價格再租出去,以差價來充抵勞務費。
備案率還很低
據悉,自新《辦法》從2月1日起實施以來,我市登記備案的有2600余戶,全部是店面租房。而珠山中路的店面租房備案率僅為50%,全市出租住房備案率依然為零。
記者在廣場北路路口采訪了5位市民,其中只有一位出租車司機表示通過廣播得知出租房需要備案。“自己的合法房子,出租還要別人過問嗎?”新廠街道某小區的一位女業主對此很不理解,她說:“這樣的話,我每年不是還要交納1 20元的稅費嗎?”
記者了解到,我市城區常住人口40萬,外來務工流動人口3至4萬人,住字出租房數量達1.5余萬套,非住宅房1.1余萬套。這給治安、消防、計生、勞動保障等系列社會管理工作帶來了難度。
新《辦法》明確了“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對符合出租條件但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要責令其限期補辦,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對不符合出租條件的,責令房主停止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