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房屋是否可以買賣或者抵押呢?
李先生有一套出租房,近來張先生準備投資,但是資金不足,想把房子賣掉或者抵押。但是租賃合同尚未到期。
如果李先生是房屋的產權人,就在房產出租期間,仍然可以將房產出售和抵押(用以取得貸款)。這對房產的租賃關系不產生大的影響,即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后,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
房產出售以后,如果原租賃合同中沒有列明該房產出售時租賃合同即中止的約定條款,則新的產權人就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延續有效期限。若租賃期間房產被產權人用于抵押,如果抵押權人(金融機構)沒有處理該房產,產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對租賃關系沒有影響;即使抵押房產被抵押人處理,其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
但是,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讓承租人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和聯系搬遷的時間。同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承租房產的權利。在出售條件同等的情況下,出租人應考慮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三個月 內,如果承租人提出優先購買,則出租人不得擅自將房產賣給其他人,如出租人不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而與第三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承租人在三個月內 未提出優先購買,則視為自動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就可任意出售給其他人。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
1983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買出租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 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以下簡稱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房屋的 ,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從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看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定權,即無須當事人約定,承租人當然即享有的權利。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并不是其在任何時 候都享有的一種現實權利,只有當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時,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條件下由實現優先購買權的可能性轉變為現實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