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勿忘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房屋租賃勿忘繳納印花稅
近日,某房屋、商鋪租賃公司因未按稅法規定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被廣州地稅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查補印花稅、滯納金、罰款共計1萬余元。
據了解,該公司是以收取房屋,商鋪租金、管理費等作為主要收入的公司。出租房屋、商鋪時,公司都會與承租戶簽訂租賃合同,而這些租賃合同須按照合同注明的租賃總金額的1%。申報繳納印花稅。但在稽查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簽訂的合同有部分并未貼印花稅票,也未以其他形式申報納稅,涉稅合同金額共計近650萬元。因此,稅務機關依法查處該企業繳納印花稅、滯納金及罰款1萬余元。
廣州地稅提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都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繳納印花稅。租賃合同屬于應納稅憑證,應于合同簽訂時,按合同上租賃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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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改變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
房屋的使用功能,源于房屋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這一規定是對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因此,出租方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進行出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租賃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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