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私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什么情況下私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什么情況下私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什么情況下私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