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