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屬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情況。
依據該條規定,如承租人的行為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但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前,應先行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恢復原狀,如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恢復原狀,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律師解析: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