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實際占有租賃物,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使用的義務(wù)。這是因為,承租人需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而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護出租人利益的需要,都應(yīng)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得自己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zhuǎn)租,更不得處分租賃物。承租人擅自轉(zhuǎn)租的,出租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處分租賃物的,是一種無權(quán)處分行為,出租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且不能返還時,請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不僅負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的義務(wù),還應(yīng)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wù)。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對租賃物不負維修的義務(wù),但出租人卻享有于租賃期間屆滿后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為滿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xiàn),負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wù)。租賃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維修是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一項重要區(qū)別。
租賃物損壞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取決于租賃合同的約定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yīng)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若承租人在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若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應(yīng)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租賃物的損壞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時,則修繕責任應(yīng)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著主要過失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guān)法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yīng)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wù),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