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租
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議,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地額預收款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預租商品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規定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二)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預租的商品房主體結婚完工,已經市或區、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
(四)已落實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并已確定該預租商品房一年內能竣工交付使用。
具備上述條件后向項目新在地區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預租許可申請。獲準后方可實行預租。與承租人簽訂預租協議,辦理登記備案。從事辦公、生產、經營活動預租非住宅商品房的承租人可憑登記備案的預租協議向市外資委申辦外商在滬辦事機構,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作為有關經營場地的憑證。
預售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開發商與買受人按規定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須在5日內與預租協議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取得房屋租賃證。承租人可按規定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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