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7〕9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經2007年12月6日十四屆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海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海府[2006]62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七條第(五)項。
二、刪除第九條第一款。
三、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登記后,應根據申請人申報的實際情況或者租賃房屋的情況,計算每月應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金”。
四、刪除第十三條。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已核準核發住房補貼的家庭,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從區級廉租住房資金專戶中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申請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區級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出現缺口時,經報審批后,從市級廉租住房資金中予以補貼”。
《海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發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