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是否有優先購買權?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因登記與否而影響該項權利。房屋租賃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以取得房屋租賃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房屋租賃物所有權之前,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都可以得到支持。
1、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因登記與否而影響該項權利。但是,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里所說的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除非能夠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否則,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然,優先購買權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法定權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房屋的行為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應當視為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人就房屋租賃房屋已經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其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以取得房屋租賃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房屋租賃物所有權之前,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都可以得到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出租人僅僅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而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3個月內提出優先購買要求的,無論第三人是否為善意,也不管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登記,承租人都可以要求優先購買該房屋。在房屋已經過戶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時,則要根據第三人是否為善意而決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登記、第三人是否知曉房屋租賃事實等則為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