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于去年與一娛樂公司簽定承包經營合同,娛樂公司將其自己經營的場所交與我經營,合同期兩年,并將其營業牌照交我,并約定不全手續由我補齊。我向其交保證金50萬元(現金20萬,走帳支票30萬)。娛樂公司將場地交我后,我投入資金裝修,但尚未裝修完,某事業單位來找我,說娛樂公司欠他大筆租金,除非我代墊,否則此場地要收回。我不同意,此單位則停水停電,使我損失裝修費10多萬元。在我的交涉下,娛樂公司在與我簽定的合同上,補了該事業單位的一個公章。但由于該事業單位斷我水電,我無法經營,該事業單位遂直接將此場所出租給他人。
經了解,事情是這樣的:該事業單位與某集團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此場地出租給集團公司,該集團公司以此場地為營業地注冊成立了娛樂公司。后娛樂公司又以自己的名義與我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即我仍以他的名義經營,但獨立財務等。現此娛樂公司法人(亦是集團公司的董事之一)去向不明,娛樂公司無任何財產,場地所有者又是一事業單位。所以,我想告娛樂公司的設立人——某集團公司。請問,我有無法律依據來要求此集團公司賠償我的損失及退還我的保證金?
【解答】
(1)事業單位與某集團公司是一種場地租賃關系,其租賃標的是此場地的使用權,雙方依據租賃協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2)集團公司與娛樂公司是一種設立人與被設立企業的關系。若娛樂公司是集團公司的下屬非獨立法人企業,集團公司則要對娛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你就可以要求集團公司承擔你的損失。若娛樂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企業,則場地的性質是一種轉租,轉租要得到原場地出租方的同意(從你的敘述中可知,事業單位已默認了轉租的效力),同時娛樂公司與轉租方應簽定轉租協議或者轉租方面的條款。依據此條款或者協議,你可以主張你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你還是可以以娛樂公司的名義對集團公司因違反約定而要求其賠償損失。
(3)你與娛樂公司是一種承包經營關系。根據承包協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你可以以娛樂公司的名義進行有關企業的各項行為,包括索賠等。
(4)你可以起訴集團公司違反約定而要求損失賠償(場地使用之約與安全充分使用之約),同時還可以把事業單位列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擔擅自停水停電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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