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管理義務包括:
(1)負責查驗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育齡人員計劃生育證明,對暫住3個月以上的外來流動人口須查驗《上海市瘧疾、血吸蟲病、絲蟲病檢疫證》,隨帶兒童的,須查驗兒童《兒童預防接種證》。不得向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及其他經營條件。
(2)按規定如實填寫《私房出租登記簿》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來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居(村)委暫(寄)住人口登記站送交查驗。
(3)督促、帶領承租人于3天內到公安派出所或外來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居(村)委暫(寄)住人口登記站申報暫(寄)住登記。承租人離開時,申報注銷。
(4)負責對承租人進行法制宣傳,督促承租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知情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