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女士問:我于2007年3月份與某商場簽訂了租用協議,期限到2009年3月31日止,由于該場地在2008年11月1日失火導致場地燒毀,現該商場既要提前終止合同,又不返還保證金,問是否可以要求商場退回保證金?
袁律師意見: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協議來看,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你們雙方合意的協議約定,承租方違反合同,會喪失保證金;出租方違反合同的規定則要雙倍返還保證金。目前的證據顯示,承租方沒有違約的情況,而出租方存在幾個方面違約的情況:一,租賃期還沒到期,出租方有義務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二,出租方有義務保持場地的適用性;三,由于不能歸咎于承租方的責任令到場地被損,出租方無權提前終止合同;四,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等于違約,根據你們雙方簽定的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如果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向承租方承擔雙倍返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