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維護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計委、建設部聯合發出《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對房地產咨詢費、房地產價格評估費、房地產經紀費的收取額度作了明確規定。
(1)凡依法設立并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2)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愿委托,雙方簽訂合同,依據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費。
(3)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價格及服務內容等情況。
(4)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等咨詢服務,收取房地產咨詢費。
(5)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6)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應經確認而未經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